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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暫緩工廈執管行動
17.11.2016

應暫緩工廈執管行動

自本年6月牛頭角迷你倉發生大火後,發展局及地政總署就工廈違契用途加強執法,向部分違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在 14 天內糾正違契用途,若有關業權人在警告期屆滿後,仍未完成糾正,分區地政處便會啟動程序重收該單位。

在是次的執管行動中,不少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團體均收到地政總署發出的警告信,甚至因此需要遷離工廈,生存的空間備受影響。就此,筆者於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要求政府在執法時,對於一些不涉消防安高風險的違契個案,給予較長的寬限期,讓他們有足夠時間申請改變土地用途,或是有充足的時間尋找其他合適的地方繼續運作。長遠而言,政府也應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有關「工業用途」的定義及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落實他們早前提出適當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的建議,真正做到活化工廈。

 

可惜,發展局的回覆卻是令人失望,未有承諾延長寬限期的同時,也未見其檢討政策,修訂「工業用途」的定義的決心。筆者另一個疑問是,既然是次行動是以風險為本,當局是以何準則去評估工廈單位作藝文康體用途或其他非工業用途(例如迷你倉、科學硏究等等)所涉消防安全風險呢?為何藝術工作室、影樓之類,不涉及大量人流的地方,也成為當局打擊的目標呢?這些問題當局都未有正面回應。在沒有清晰的政策下,工廈業主為免違法,未敢將單位租予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團體,變相扼殺了他們的生存空間。

 

筆者明白,當局的行動是以保障公眾安全為大前提,但因為今次的意外,便「一刀切」、嚴謹地對一些不涉消防安全高風險的違契單位執法,不但對棲身於工廈的業界帶來嚴重打擊,也未能回應社會的變化,以及社會對文化藝術及體育服務的實際需求,當局一定要認真回應,暫緩矯枉過正的執管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