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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研究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及落實觀塘避風塘填海工程
18.03.2021

自從開埠以來,海港一直是香港的重要象徵,是全港市 民的寶貴資源,應予以珍惜和保護。保留獨特而珍貴的海港,是所有 香港人的共識,而《保護海港條例》("《條例》")就香港的海港作為 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及天然財產,設定了不可隨便填海的推定。法例的原意並非要否定一切填海工程,只是反對過度和不需要的工程; 若然如此,填海與環保並非必然處於對立面,故此當年通過《條例》 時,我是支持的。

 

今天的議案辯論涉及應否對《條例》作出修訂,以便探討觀塘避 風塘填海計劃,藉此增加短期土地供應,以及解決郵輪碼頭的經濟效 益問題。我留意到議案的用字非常小心,用了"以便探討" 4 個字。 的而且確,根據現行《條例》及法院曾經對條文作出的演譯,在維多 利亞港("維港")範圍探討填海,必須符合終審法院在 2004 年就灣仔發 展計劃第二期的司法覆核案判詞所提出的測試準則,即必須證明填海 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而所謂凌駕性,即填海工程有當前的社會迫 切 需 要,沒有其他合理的解決方法,以及填海範圍必須是最小的範 圍。問題的關鍵是,《條例》現時提供的保障是否過於嚴格?有不少 評論指出,《條例》當初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並沒有經過廣泛 的公眾諮詢,當時政府亦未必聽到充分的意見。當然,回歸後的特區 政府亦沒有預料到 《條例》 會成為一些團體挑戰填海工程的標準選 項,甚至成為了窒礙所有臨海發展規劃的障礙,之前灣仔和中環的填 海計劃,便因而一拖再拖,中環灣仔繞道從可行性研究( 1987 ) 直至通車( 2019 ),足足耗用了 30 年,很多海濱新設施的建議亦 胎死腹中,啟德分區計劃大綱圖更迴避了填海的選項,變成零填海工 程。

 

謝偉俊議員 提到郵輪碼頭因交通規劃不善而未能發揮應有的經 濟效益的問題,其實亦與《條例》有關。甚至之前有水上運動團體計 劃在啟德跑道的末端發展臨時水上運動中心,亦因為浮橋設計可能抵 觸《條例》,曾經出現障礙。從效果和影響而言,《條例》的現行條 文及法院對條文的演譯,對城市規劃及發展來說便好像一個緊箍咒, 政府為了避免觸犯《條例》,乾脆"一刀切",不考慮涉及維港的填海 工程,實質上排除了很多優化維港的可能性。

 

我相信如果社會就應否修訂《條例》作出討論,將會非常具爭議 性和激烈,但考慮到香港拓展城市空間的迫切需求,土地供應又嚴重 不足,當公眾討論以至政府政策涉及研究應否改劃郊野公園,或動用 大量資源規劃人工島時,一些符合可持續發展、對海港造成最小損害 的填海工程,在現今《條例》下反而完全不可以探討。有團體在早前 的土地大辯論進行時,曾估計觀塘避風塘方案可以在短期內提供 85 公頃的土地作為居住用地,超過 360 萬平方米的住宅面積可興建 接近 7 萬個住宅單位和必需的社區設施,這對住屋需求殷切的香港社 會而言,是難得的額外土地供應。在考慮工程是否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時,是否也應考慮工程對社會及經濟價值的貢獻呢?是否可以抵償 甚至超越填海對維港造成的有限度損失呢?事實上,建議的填海工程 工期快、費用低,對海港運作不構成影響,對水流亦不會有太大的影 響,兼且靠近已發展的區域和已有的交通配套,如果整體規劃得宜, 便有很高的可行性,值得考慮。當然,我亦不是無條件地支持在觀塘 避風塘進行填海工程,但最低限度也應以理性、務實的態度,按個案 處理和考慮。

 

在觀塘避風塘填海,始終要解決現實的問題,首當其衝的正是易志明議員非常關注的,即避風塘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尤其是在颱風 襲港和惡劣天氣下,避風塘對保障海上作業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極為重要。早前一直有觀塘避風塘管理欠佳的報道,除了導致不同船隻 之間的意外,甚至有火燒連環船的問題。所以,除非另覓一個同樣合 適的避風塘選址,否則填海建議將會無從談起。

 

主席,在現時《條例》不變的前提下,政府難以展開上述探討, 因為如能想出其他合理方案,便無法證明上述填海工程是有凌駕性的 需要。在某程度來說,要證明一項工程沒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幾乎是 不可能的任務。在保護維港的大前提下,《條例》是否可作出修訂、 容許彈性,以考慮不同的情況呢?我相信這項具爭議的議題是必須探 討的。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