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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21.10.2021

代理主席,今日的《2019 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 草案》("《條例草案》")本來早於 2019 年 2 月已經在本會首讀。基於 種種原因,這項頗具爭議性的《條例草案》跨越了兩個會期,到現在 才能恢復二讀,確實來之不易。

 

 《條例草案》的內容是要禁止另類吸煙產品,即電子煙,加熱非 燃燒煙草產品及草本煙在香港進口、製造、售賣、分發和宣傳。特區 政府建議立法的出發點也是十分直接簡單,就是防止新型煙草產品引 進本地市場,避免這些產品扭轉傳統煙吸煙率持續下降的趨勢,以及 導致使用這些新煙草產品的新一代吸煙者出現。

 

勸諭市民不要吸煙,保障公眾健康,這些大前提我相信一直都是 社會的共識。問題在於政府能否說服整個社會,這些大前提是足以證 明立法禁止另類吸煙產品是一個合理的政策。

 

這個問題從 2019 年至今在新、舊兩個法案委員會上一直是委員 和政府官員討論的核心,當中亦不免引述大量醫學、藥物及病理學的 研究,使用了相當長的時間探討使用電子煙、加熱煙及傳統煙對健康 影響的異同。政府指出,多年努力令香港 15 歲及以上人士的吸煙率 從 1980 年代超過 20%大幅降低至現時的 10%,確實是來之不易。目 前我同意未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另類吸煙產品能夠幫助戒煙。這些產品 不應被包裝成危害較少的替代品,更要謹慎防範這些產品有機會誘使 青少年及年輕人吸煙,造成一種門戶效應。

 

對電子煙而言,委員一直有一個共識,就是已經有充分研究證明 大部分電子煙產品釋出多種會或可能會危害健康的有毒物質,包括甲 醛和丙二醇等。委員普遍同意政府的建議,就是立法禁止。問題是, 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內,政府提出的理據並不能說服所有委員以至社 會上的其他持份者,必須"一刀切"禁止加熱煙,而非採用規管的模式。政府提供的文件亦都清晰指出,海外經驗對加熱煙的監管措施各有不 同,可見"一刀切"禁止電子煙及加熱煙並不是一個普遍的做法。我留 意到有文件指出,有 30 個司法管轄區禁止售賣電子煙,包括新加坡 及澳門,而禁止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則只有新加坡及澳門作為例子。 明顯的是,不同地區對於另類吸煙產品有不同的處理手法。

 

不同加熱煙可能會釋出獨有的有害化學物質。目前,大部分加熱 煙產品在釋放物的化學成分和毒性方面均缺乏研究數據,使用加熱煙 的潛在及長遠健康影響亦欠缺充分數據。政府指出加熱煙有 80 種化 學物質,是較傳統捲煙有較高水平或加熱煙獨有的,但目前已知有 4 種可能致癌物質;政府亦推測加熱煙含有的致癌物和遺傳毒性物質 的數量實際上可能會比已發現的更多,指出除非有明確的科學證據支 持,否則引進任何新煙草產品對本港人口而言都不可能保障公眾健 康。但事實上,這種說法同樣可以應用於質疑"一刀切"禁止加熱煙的 建議。有人可以反問,除非有強烈證據顯示加熱煙的危害性大於傳統 香煙,否則"全禁"加熱煙並不合理。

 

我們明白致癌物並沒有所謂的安全接觸水平。所有煙草產品絕對 有害健康,而且成癮性高。如果根據《條例草案》的安全和道德標準, 則所有的煙草產品根本不應該得到合法銷售。但政府一方面容許傳統 煙存在,另一方面又禁止加熱煙。正如不少委員在會上都有提出,這 樣的做法在政策甚至在立法原則上,似乎存有不一致的地方。假如保 障公眾健康是首要考慮,長遠而言政府應該全面禁止傳統香煙,以及 所有煙草產品。

 

政府亦曾指出立法規管往往難以追上電子裝置的科技發展。要規 管這類日新月異的產品,需要大量的公共資源。對這種不但對社會無 益,反而會致癮,甚至致病或致命的產品,政府認為如此運用資源並 無充分的理據支持。我認為這種說法同樣欠缺充分的理據支持。管制 方式是否全面禁止,應該取決於產品對健康構成的實際風險。如果未 能確切證明新產品的風險並非高於已存在且受規管的產品,則不應以 立法規管難以追上科技發展為理由,以"一刀切"的辦法處理。

 

除了上述的原則性問題,最後我亦想在這裏說說較少有委員提及 的問題,就是有關演藝文化業界使用另類吸煙產品的問題。在一些演 藝文化節目表演,或者進行電影或電視節目的攝錄時,演出者會使用 另類吸煙產品(如電子煙)模擬吸煙的效果作為表演的一部分,從而減 省相關防火措施,減低製作成本及工序。

 

現時《條例草案》的"一刀切"做法固然令演藝文化業界以後無從 購入另類的吸煙產品以模擬吸煙的效果。值得留意的是,現時《吸煙 (公眾衞生)條例》對於使用香煙、雪茄或煙斗作為表演的一部分,會 豁免有關刑責,但《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則指出有關豁免將不適用 於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

 

我曾就這一點追問過政府,會否為舞台表演或電視電影製作使用 另類吸煙產品提供豁免,但政府認為如此一來會令公眾對這類產品產 生興趣,拒絕提供豁免。我對這個解釋並不滿意。事實上,業界絕非 要宣傳另類吸煙產品,從觀眾的角度,根本不會有局方所說的效果。 再者,退一萬步說,《條例草案》實施後社會上應該不會再有另類吸 煙產品的供應,那麼政府為何要擔心舞台上的現場表演會鼓勵公眾對 這類產品產生興趣呢?

 

我相信直至這刻,不少委員的心目中,亦未能被說服支持 "一刀 切"的做法。不少委員均曾經寄望政府會考慮先立法禁止電子煙的流 通,再仔細研究對其他新興煙類產品的規管。可惜,現時的《條例草 案》已經進入立法程序的最後直路,一切可謂塵埃落定。我必須強調 我並不希望市民,尤其是年輕人,會將吸食千奇百怪的新興煙草類產 品成為一種時尚,甚至轉向吸食傳統煙,相信這是法案委員會和政府 的共識。《條例草案》實施後,期望政府會加強公眾教育,令市民了 解不同吸煙產品對健康的影響,並加緊打擊另類吸煙產品的走私、分 發及售賣相關產品的非法買賣活動出現。

 

代理主席,我是在有一定保留的情況下,支持《條例草案》的通 過。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