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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07.12.2022
代理主席,本人謹以《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向立法會報告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版權條例》(第528章),以就下述事宜訂定條文及作出相關及雜項修訂:


(一) 版權擁有人或表演者向公眾傳播作品或表演的權利;
(二) 限制聯線服務提供者(“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三) 可以在不侵犯版權或表演者權利的情況下作出的作為;
(四) 在關乎侵犯權利的訴訟中,在考慮是否應判給額外損害賠償時應予考慮的額外因素;及
(五) 就保護版權作品不受侵犯的有效科技措施而言,為關乎規避該等措施的若干罪行,訂定調查、檢取、處置物品及其他權力的條文。


法案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曾討論《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包括各項刑事罪行條文,會否影響公眾日常的網上行為及言論和表達自由。政府當局表示,《條例草案》所建議加入的刑事罪行條文,是為配合引入科技中立的專有傳播權利而設。當中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與現行分發侵權複製品的刑事罪行相若。


此外,《條例草案》擬新增的公平處理豁免在一般情況下,已涵蓋眾多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或引用為目的的常見和合理的互聯網活動。政府當局認為這些建議足以回應版權使用者的關注。《條例草案》雖然保障版權擁有人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但《條例草案》亦訂明,任何人不會只因採取步驟,使他人可接達某項傳播所提供的東西或接收該項傳播的電子傳送訊息,而被視為已向公眾傳播該作品及侵犯版權。


委員關注到若有人刻意有系統和有計劃地採取步驟,讓很多人透過所提供的連結接達到侵權作品,或大規模地轉發有關連結,是否仍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政府當局解釋,僅僅向他人提供連結,讓他們接達某項傳播中提供的東西,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任何侵權行為,須視乎整體案情而定。政府當局並引用澳洲上訴庭於2005年的一宗案例補充說明,若某人集合一些超連結並作出編輯,並且將該等超連結透過互聯網發放,從而讓其他人接達侵權內容,雖然該等行為本身不構成“向公眾傳播該作品”,但仍可視乎證據和案情被視為“授 權”他人作出侵權行為。《條例草案》提出,某人可在得到某教育機構的授權後,向其他獲授權收訊人傳播條例所訂明的複製品,但《條例草案》要求該機構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獲授權收訊人不會製作該項傳播的複製品,亦不會將該項傳播作進一步傳送。


有委員指出,學生或家長可能基於種種原因而彼此間互相傳送從教育機構接收到的版權作品。委員質疑,有關行為會否令學生或家長墮入法網。


政府當局解釋,教師、學生甚至其家長和監護人可屬於《條例草案》下所指的“獲授權收訊人”。學生、家長或教師之間互相傳播教材等複製品亦可受有關豁免涵蓋。此外,只要學生和教師之間傳播的複製品是用作教學、研究或私人研習等用途,又符合公平處理的規定,已可受現行法例保障。


就“安全港”機制方面,有委員反映,服務提供者關注到實施“安全港 ” 機制可能會對他們的營運造成嚴重影響,尤其是執行“安全港”的有關措施可能會增加他們的工作量和經營負擔。委員促請政府當局盡快制訂“安全港”的《實務守則》,為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的實務指引和程序,並就有關的具體執行細節和所涉法津責任作出詳細說明。


政府當局表示,會繼續與相關持份者保持溝通,考慮他們的意見以完善《實務守則》及“安全港”機制的運作細節。政府當局亦指出,服務提供者就履行“安全港”條文的法律責任已在《條例草案》內列明,因此《實務守則》不擬訂定相關的法律責任。服務提供者在履行“安全港”條文時採納《實務守則》的指引,亦屬自願。


《條例草案》並沒有就打擊非法串流裝置訂定條文。委員反映,業界清楚要求政府盡快立法規管非法串流裝置,雖然政府當局解釋版權擁有人可循現行法例追究涉及非法串流裝置等的侵權行為,但啟動司法程序成本高昂。部分委員認為政府當局在立法規管非法串流裝置上應更有前瞻性,不必等待其他地區實施相關法規後,才考慮是否採納。此外,有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進一步研究有關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的版權事宜,以及就數據開採等引入特定的版權豁免。


當局表示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及修訂條例實施後,開展新一輪的版權檢討工作,以研究不同持份者提出的版權議題。


就第528章現行條文內“報導”一詞的提述,《條例草案》擬把該詞的“導”字(即“指導”的“導”字)以“道理”的“道”字取代。有委員質疑有關建議,並指現時很多媒體都以“寸”字部首的“報導”一詞表述發放時事資訊,因此建議當局採納已廣泛被使用的措辭,以免公眾產生疑慮。政府當局解釋,兩個詞涵義大致都是指向大眾提供新聞,而兩詞亦在社會上獲廣泛使用。然而,辭典多以“道理”的“道”字的“報 道 ”為主詞條。當局認為可理解為現在以該字較為常用,於第528章中使用這一詞較為合適。


代理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


《條例草案》的推出,是為了更新香港版權制度及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我認為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作出修例,並支持今次《條例草案》通過。


為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政府分別於2011年和2014年兩次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可惜兩次都未能通過。我對於上述兩次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都無功而還,感到極度遺憾。


本人作為一位前資深電影工作者、文化創意產業的一員,就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保護對版權有關的行業,例如電影、電視、音樂、文字創作、動漫、出版與創作和表演等行業的重要性有非常深切的體會和理解,亦曾長期參與到推動版權保護的工作之中。個人理解版權保護對所有從事創作有關的行業和從業者來說,可以是生死攸關的事情,亦是推動現代社會維持公平合理、文明進步、鼓勵創新的重要舉措。


由2012年至2021年,我曾經作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別的議員,致力保護版權,推動版權條例更新,更是責無旁貸,是任內的一大挑戰。


當政府於2011年根據國際共識第一次提出修訂,落實為本地立法,履行國際義務,跟上國際社會和科技發展,條例得到業界的支持,並且作出很多妥協和讓步,亦得到當時法律界的認可,但仍被一些極端分子,結合議會內外的反對勢力,扣上“網絡廿三條”的污名,讓很多不明所意的市民提出反對,最終無功而還。


而政府於2014年第二次提出修訂,條例在法案委員會階段經詳細審議已經取得共識,草案亦獲得委員會通過,但反對派議員為了阻撓架構重組決議案,採取“拉布”行動。最終政府和業界的努力,敵不過漫長的“拉布”,令相應的立法程序,未能在當屆立法會會期屆滿前獲得通過,而政府最終亦被迫決定“就此作罷”,令人非常遺憾。


而到今屆會期,我和業界殷切期望終於有機會達成我們的願望。在完善選舉制度下的新一屆立法會,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回復理性互動,我樂見法案委員會委員能夠認真、詳細及高效地進行討論和審議,並普遍支持《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令今次的修例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我很希望透過政府的詳細解說,向社會反映版權修訂的重要性,進一步完善香港版權的保障,填補遺憾。


今次的修訂是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作為修訂基礎,主要是因為相關立法建議是政府、立法會、版權擁有人、聯線服務提供者和版權使用者經過多年討論所達致的成果和廣泛共識,已經平衡了不同持份者的權益。


《條例草案》對業界發展至關重要,香港的創意工業深受網上盜版影響,特別是串流侵權行為,令業界失去保障。《條例草案》能更有效地保障文化藝術的創作者及企業,令他們在創意方面的付出能夠在數碼環境下換回合理的回報保障,繼而確保創作者們能夠持續進行創作。在這個串流侵權、盜版猖獗的年代,《條例草案》的功能和角色至關重要。


代理主席,中央政府在《十四五規劃綱要》下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更提出要打造成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版權保護更是重中之重。特區政府在版權修訂工作上,趕落後之餘更應做到超前,才能維繫香港作為國際貿易中心的定位。過去兩次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未能獲得通過,令本港的版權制度較國際發展落後超過10年。今次的修訂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基礎,已顯得有點落後,不足以緊貼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趕不上最新的國際標準。業界曾反覆表示,這些年來,一些海外司法管轄區已就其版權條例作進一步更新。隨着科技發展,衍生出新的版權議題,《條例草案》有必要持續更新。


因應數字時代社會發展和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建設的需要,香港須通過不斷更新版權法例,社會和經濟發展才可以緊貼趨勢穩步前行。就此,我樂見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共列出了3項可作進一步研究的新議題,包括延長版權保護期限、就文本及數據開採引入特定的版權豁免,以及人工智能與版權的議題,顯示特區政府有意進一步更新香港的版權保護制度,意圖與國際接軌。


在延長版權保護期限方面,香港現時的版權期限,視乎版權作品的類別而定,一般是作者過世後50年。但近年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澳洲、日本、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已把其版權制度下的保護期限延長至作者死後70年。我認為延長版權保護期限有助更充分地保護原創者的利益,並能夠激勵原創者進行更多的作品創作。我支持特區政府盡快展開相關研究。


就文本及數據開採引入特定的版權豁免方面,目前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歐盟、新加坡及英國,已在其版權法例引入文本及數據開採的豁免。而其他普通法地區,包括澳洲、新西蘭亦曾就應否引入文本及數據開採的豁免進行討論。《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支持香港建設成國際創新科技中心,我認為就文本及數據開採引入特定的版權豁免,是有利於研究和創新,對數據工程、創新科技發展有正面的影響。


在人工智能方面,近年涉及人工智能與版權的議題在國際間引起廣泛討論和爭辯,例如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是否應受版權保護;誰是版權擁有人;以及誰應為涉及人工智能創作作品的侵權行為負上法律責任等。據我了解,至今並無任何一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在其版權法例中就人工智能相關事宜作出規範,但不少地區已經就人工智能與版權關係進行相關研究。今年,美國版權局就一宗案件表明,雖然由人工智能系統創作內容可視為藝術作品,但當局認為以人腦創作的作品才適用以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不適合以現有著作權法保護其創作內容。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引起的爭議甚多,因此,我認為特區政府有迫切需要就人工智能發展廣泛諮詢公眾,並盡快展開立法研究。


代理主席,有人認為,修例會扼殺創作空間和言論自由。事實上,《條例草案》已經平衡了不同持份者的權益,例如《條例草案》已提供一系列的豁免,譬如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或引用為目的的常見和合理的互聯網活動。修例不但沒有扼殺公眾的自由,反而能夠鞏固香港的國際地位和聲譽。我確信,版權保護制度是文化創意產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措施。我希望特區政府持續強化版權保護制度,跟上科技時代的步伐,與國際接軌。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