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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案二讀辯論:《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22.10.2014

主席,本會今天恢復二讀《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是源於終審法院於去年7月17日所頒布有關對“W小姐案”的判決,裁定《婚姻條例》違憲,並裁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可享有婚姻權,以及規定政府須在1年期限,把違憲的《婚姻條例》在今年7月16日前完成修訂工作,以符合法院的裁決。

 

因為上年度出現“拉布”緣故,本會未能在 7月 9日前完成修例工作,順延至今天本會才恢復審議,但法院判決經過 1年,已於今年 7月17日生效。因此,變性人婚姻權已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並不存在法律真空的情況,他們亦沒有面對婚姻權被剝削或受到歧視的情況。因此,今天的修訂能否通過,變成並非急切和並非必不可少。

 

有輿論預期,本條例草案可能成為歷來以最大比數否決的政府法案,並批評法案委員會的議員不夠認真,任由條例草案自生自滅,對此我非常不能同意。法案委員會分別曾約見多位醫學專家、臨床醫生及心理專家,從醫學、法律、心理和重置手術具體的難度和過程方面,更明白到這些跨性別人士的處境,並且約見不同團體聆聽他們不同的訴求。因此,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本會的法案委員會經過認真審議,反覆爭論,我個人亦已盡力而為,所以並不構成本會不尊重法院,或

蓄意違反法院命令的情況。

 

主席,因為顧及法院頒令的限期,審議本條例草案確實需要面對巨大的時間壓力,審議草案內容亦極具爭議。本會部分同事及一些性小眾團體批評政府以最狹隘的定義來界定性別更改,將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寫進條例草案,認為這項條例草案兩面不討好。原則上,其實我個人並不反對通過政府的原修訂,先為W小姐和情況相同的人士,完善法律上的條文,使他們的婚姻更有保障,地位更明確。

 

最激烈的爭議是法院判決定義人士須完成 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由於進行了整項、半項或部分性別重置手術所造成的不同處境,有議員同事便質疑條例草案對變性人的定義過嚴,亦有議員同事強烈反對放寬,甚至認為根本無須立法。出現的情況就是各執一詞,大家對草案均有保留。

 

綜合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恕我直言,我發現不論是議會、團體或公眾,對性別認同議題都缺乏深入認識。在公聽會上,很多團體和公眾人士均集中於反對同性婚姻,反映出他們混淆了“性別認同”和“性傾向”這兩項議題;又有很多人士反對變性人士獲得婚權,也無形之中對終審法院的判決持否定態度。

 

不少爭取性別承認和同性婚姻權的朋友,以為可以透過是次立法爭取權益,視此千載難逢的機會。但很可惜,這些朋友必定大失所望,因為今天要修訂的條例草案涵蓋範圍十分狹窄,絕對不是爭取平權的場合,要達到他們的目的,恐怕大家只能另覓機會。

 

事實上,今次審議的這項條例草案,特別為只針對跨性別人士的婚姻權利作出一個法律定義,所以,今天除了政府提出的原修訂外,其他的修正案都完全超出本條例草案的範圍和目的。政府當局在今年1月成立以律政司司長為首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對變性人士、未接受變性手術者面對的其他法律問題,以及當中所牽涉的相當複雜的法律、醫學及社會問題,需要作出全面研究,並於未來提交報告兼作出保障的建議。至於變性人的其他婚姻權益問題,相信要於日後在有關性別承認法例的草擬中才能深入及全面探討。

 

主席,香港是一個開放社會,多元包容,對於性小眾多年一直爭取的平權問題,主流大眾並未有加以排斥,不過,由於香港社會以中國人為主,以中國人傳統倫理道德為主流的社會價值觀仍然十分根深蒂固。所以,對於性別身份的承認以至婚姻權利,社會各界仍然認識不深。在考慮變性人的婚姻及平權問題的同時,立法者必須尊重社會各方的意見、感受和價值觀,不能偏聽,亦不能急躁,在社會尚未作出充分討論,未有凝聚社會共識前,是不應對個別社羣的訴求投下贊成或反對一票。因此,就今天這項條例草案而言,我是無法支持所有修正案的,亦認為沒有必要急於在這個時間通過條例草案,所以我亦不贊成進行二讀。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