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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付委予一個專責委員會審議草案
21.01.2016

主席,本地的知名電影“無間道”有一句經典對白,就是“3年之後又3年,3年之後又3年,10年都嚟緊頭啦老細”。我認為這句對白甚能反映現時修訂《版權條例》的實況。

 

這次《版權條例》的修訂工作,早於2006年年底便開始諮詢,在2011年便交予立法會審議,但最終未能趕及在2012年上屆立法會會期完結前通過。2014年,當局重新將《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但卻遭到議員不斷“拉布”,至今天2016年仍未能完結,真的拖了差不多10年。

 

何秀蘭議員今次提出將法案付委予一個專責委員會作審議,但此舉能否真的如她所說,可以再次引發理性討論,令條例草案最終可趕及在今屆會期完結前通過呢?我對此有很大保留。

 

主席,如果我們說條例草案諮詢不足,我認為這根本不能成立。200612月,政府就“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展開公眾諮詢,以期更有效地為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作品提供保護,作出檢討。經過三輪諮詢後,制定了《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到20137月,政府又再就 “戲仿作品 ”進一步諮詢公眾,然後再次提交條例草案,而2011年及2014年的法案委員會,也分別舉辦了公聽會,聽取市民大眾的意見。市民對現行條例草案的意見,相信已經有充分的機會表達。

 

主席,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在 2014 7 17日成立,至 2015112日結束,其間舉行了24次會議,並且在20141025日舉行了一場公聽會,有 171個團體或個人出席,並且收到超過 8 000份意見書。因此,在聆聽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的不同聲音和意見方面,已是相當充分的了。事實上,法案委員會已細心審視條例草案的條文,並就3項由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的內容進行討論,法案委員會最終同意應交付立法會大會進行表決。如果再將條例草案付委予一個專責委員會作審議,就是抺煞了法案委員會的委員過去一年多的努力,對法案委員會極不尊重。

 

主席,我想在此提出,剛才在何秀蘭議員就提出議案發言時,范國威議員曾兩次以點算人數打斷她的發言。范國威議員在去年129日向法案委員會表示退出,是我們4位退出法案委員會的議員中最早提出的一位。當然,後來劉慧卿議員亦於55日退出法案委員會。對於退出法案委員會的做法,我的理解是,議員要麼基本上認同條例草案的內容,要麼就是放棄他們施加影響的機會和權利。然而,在現時進入最後審議階段之時,有議員卻不斷以“拉布”的手段對條例草案橫加阻撓。

 

就這項成立專責委員會的議案,范國威議員剛才已經 7次提出點算人數,而黃碧雲議員發言支持成立專責委員會的議案,亦曾要求點算人數。即使是有關成立專責委員會的議案,議員也要“拉布”,這可說是“係又拉,唔係又拉”。何秀蘭議員,你的盟友的舉動已經出賣了你。我想問你如何可以說服我,相信你提出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可以進行理性討論,並如你所願及時在今屆會期結束前完成審議並通過這項條例草案呢?

 

再者,全體委員會是由所有議員組成、參加,我實難想像全體委員會未能理性地討論已經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階段而提交立法會討論的條例草案。難道在處理這個問題上,全體委員會竟不及專責委員會嗎?該條例草案除經法案委員會審議及提交報告之外,亦已進入了立法會的立法程序,而從 讀至今已有兩個月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很多討論,但當然亦有很多時間被虛耗了。

 

然而,事實上,業界和網民均進行了大量游說工作及發表言論,利用媒體來表達他們的聲音和意見。今天,條例草案已通過二讀,亦正如主席剛才所說,我們要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正在進行中。議員大可以利用立法會這個平台,一個高曝光度和十分公開的場合,表達他們所代表或他們認為重要和需要表達的意見。

 

我看不到為何我們不可以在這裏繼續進行一項理性的討論,如果大家都可以平心靜氣,將市民所有的關注清楚表達,我相信在 此階段,在發言次數不受限制下,大家可以無約束地表達意見,這樣又豈會沒有足夠資料讓大家作最後決定呢?

 

(有議員要求點算法定人數,發言中斷)

 

主席,我們的同事剛剛又做了一次很好的示範。

 

我剛才提到,如果要成立專責委員會,便需要從頭開始組織,要從專責委員會的功能、組織和組成方法重新進行一系列的討論,並且要選舉成員,更要秘書處提供額外服務。接下來,還要進行一系列的討論,還需要草擬報告。在這個過程中,有誰能保證我們在過去兩個多月,甚或更長時間所出現的一些阻撓或拖延情況不會繼續出現呢?又有誰能夠保證我們可以讓不同意見的團體達致共識,從而完成這項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及通過條例草案呢?

 

主席,我根本看不到有這個可能性,但這個成立專責委員會的過程,卻很容易成為另一個“拉布”或阻延法案通過的手段。我謹此陳辭,反對成立專責委員會。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