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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議員根據議事規則動議辯論休會待續議案(第一次)
29.01.2016

主席,黃毓民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0(4)條提出全體委員會休會待續的議案,我發言反對這項議案。黃毓民議員在提出議案的發言提到,他的目的是“拉布”,如果我發言佔用了議會的寶貴時間,我認為是非常不智。但是,對於一些不合理的說法,我又不得不反駁一下。

 

我尊重黃毓民議員,因為他坦白,他明言“拉布”。但是,曾就這項議案發言的多位同事有些認同他們在“拉布”,有些則表示他們並非“拉布”,但提出許多不同的理由去支持這項議案。他們的發言,有些好像很有理據,但更多根本毫無理據。甚至有些議員平日口若懸河、滔滔不絕,辯才了得,但在討論這個議題時卻結結巴巴,甚至是信口雌黃。

 

我不想逐一去反駁同事一些不合理的發言,因為這樣又會佔用議會一些時間。因此,我只會選擇一些我認為值得反駁的論點去反駁。首先,許多同事指建制派議員在這個議題上不發一言,沒有做功課,沒有參與討論,我認為這是完全不公道的。在開始辯論這項條例草案時,許多泛民議員用盡各種手段去“拉布”,而建制派的議員為了確保條例草案能夠及時通過,絕少利用他們的發言時間,不希望參與“拉布”。但是,他們卻不斷受到反對派同事的挑釁,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公道和不合理的,在這裏我要替建制派的議員說一句公道話。

 

我想在同事的發言中選出一類值得反駁的論點。昨天張超雄議員提出這項議案沒有迫切性,可以休會待續。事後有許多泛民同事紛紛和應,包括我身旁的范國威議員。我想問一問,迫切性應如何去理解。這項條例草案或是修訂《版權條例》的工作,其實已經延誤了很久,我們究竟還要拖延多久?我們已經落後全世界10多年,我們是否要等到創意產業全面破產,才認為這是一項要迫切處理的議題呢?

 

這項條例草案主要的爭議,是 3項由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修正案的內容並非好像張超雄議員所說,全世界有不少國家已經把這些做法納入其法例內。反之,這3項修正案嚴格來說正正是毫無迫切性。例如“fair use(譯文:“公平使用”),即使一些國家已把這概念納入法例,但其實數目不多,這些國家把這概念納入法例的同時,還有許多條文去保障版權擁有人,亦設有許多補償機制。但是,提出這項修正案的同事沒有提及這部分。至於“UGC”,即所謂源自使用者的內容,目前只有加拿大已採納。關於“contract override”,即合約凌駕性,亦只有英國採用了不足兩年。議員提出這些修正案,才真真正正沒有迫切性,沒有必要在目前有很大爭議的情況下,延長有關討論,阻延這項條例草案的通過。

 

此外,我要說明為甚麼通過條例草案有迫切性。國際社會為了應對數碼新環境,在1996年已經簽訂一項國際公約去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傳播權。香港是95個簽約國之一,到目前為止是唯一一個尚未履行這項國際義務的地方。香港的國際聲譽還可以承受多少風險?我們如何去面對國際社會?我們號稱是一個國際城市,如果我們連最起碼的國際義務都不能夠履行,還可以號稱是一個國際城市嗎?這是否一個很迫切的需要呢?

 

再者,我們看看創意產業的情況,在過去10年,我們不單沒有像鄰近地方不斷發展創意產業、產值不斷增加,反之許多我們原來有優勢的產業,包括電影、音樂、動漫等,這些本地製作的收入下降了70%90%,距離完全煙沒並不遠。單單根據大聯盟的統計,創意業界共僱用了超過20萬人。張超雄議員作為代表社福界的議員,他表示不要緊,沒有迫切性要通過條例草案,他是否希望創意產業的所有成員,慢慢會淪為他所屬界別的服務對象呢?

 

主席,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競爭力已逐步領先,甚至是遙遙領先我們,而我們泛民的同事,還不斷“拉布”,樂在其中。我們如何去面對香港年輕人,如何為他們打造將來可以在這個行業中發揮的空間?我剛才提到,通過這項條例草案有迫切性。此外,關於同事的一些言論,例如黃碧雲議員昨天提到她天天上網,“share(譯文:“分享”)自己的看法,害怕會觸犯條例。我認為她是自己嚇自己,亦嚇怕別人。稍為看過這項條例草案的人都知道如果是自己發表言論,根本無須懼怕。即使引用別人版權作品的內容,只要符合豁免條件,亦不會牽涉任何官司。

 

我想問一問黃碧雲議員,究竟她有沒有看過條例草案的內容?或者她最起碼有沒有看過由政府提供的“懶人包”,或是由網民提供的“不是懶人包”呢?如果她曾看過,就不應有這種恐懼。此外,黃議員又很激動地引述了一些權威學者的論述,引述完畢後,她又表示自己仍然在消化有關資料。政府提出條例草案已經兩年了,學者最新的論點亦在數星期前發表,而黃議員卻表示仍在消化有關資料。業界的生死,是否要依賴她這位消化系統可能有問題的議員?

 

馮檢基議員提出,業界的萎縮可能與《版權條例》無關。我在二讀發言時亦說得很清楚,業界的萎縮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區內競爭、競爭對手比我們更努力、香港的產業老化及香港人才流失。然而,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正正是我們保護版權的制度落後。

 

何秀蘭議員引述某教授提出的一些新建議,以豁免網民所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她的論點其實很簡單,她亦表示可以探討。正正因為業界很需要這項條例,我們可以在日後通過條例草案後繼續進行討論,而不應在現時以這個理由去拖延通過條例草案。當然,關於她提及的教授所提出的建議,我會在逐項審議條例草案條文的辯論時再回應。

 

范國威議員認為,第一,他同意通過條例草案沒有迫切性,第二,既然對條例草案有爭議,便需要再諮詢。現在有爭議的正正是3項修正案,他提出要進行更廣泛的諮詢。但是,我想問一問,范國威議員曾經加入法案委員會,但他在20151月已退出,這究竟意味着甚麼?他有沒有花時間去參與相關的諮詢?他有沒有去聆聽有關的意見?他有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意見?我們看不到他有這樣做。但是,在恢復二讀之後,他便一直提出反對。我實在很想問他,既然他反對通過條例草案,為甚麼當時又要退出法案委員會?同樣退出法案委員會的還有劉慧卿議員,她亦說了許多意見,但我認為那些都不是反對理由。

 

剛才張國柱議員提到很少議員發言,大家應該停一停、想一想。此外,大聯盟與網民在諮詢期間,應該要有更好的溝通,他認為溝通不足。我剛剛記起,原來我在201311月,曾以我議員辦事處的名義舉辦過一次論壇,邀請了網民、政府及業界坐在一起討論,這個論壇與當時政府進行諮詢是同期進行的。在該次諮詢及之後的接觸,我知道大聯盟與網民不斷有接觸,並非如張國柱議員所指是溝通不足。不過,如果大家仍有不同意見,便只能夠在議會作一個最後的決定。

 

所以,主席,我剛才只是回應部分議員同事的看法,但總括來說,我不想花太多時間去配合泛民的“拉布”,我只是發言反對黃毓民議員的議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