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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2018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25.08.2021

主席,我發言支持通過二讀《2018 年廢物處置(都市固 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香港是國際城市,我們有非常好的基建,有世界上其中一個最好 的機場、管理得最好的鐵路,但我們過往的廢物處理方法經常引來批 評,甚至因為減廢成效不彰,引致垃圾圍城,被人批評為"垃圾級的垃 圾政策"。根據政府在 2013 年推出的《香港資源循環藍圖 2013-2022》, 預計在 2022 年,人均垃圾棄置量將減至每天 0.8 公斤。雖然政府做 了大量宣傳,市民的環保意識亦大為提高,但事與願違,香港近 10 年 的人均垃圾棄置量不跌反升,在 2018 年更達到每人每日 1.53 公斤。

 

很明顯,單靠宣傳和鼓勵,並不能達到減少垃圾的效果。政府必 須透過立法的方式,以強制徵費和罰則,多管齊下,才能達到減廢的 目標。而環顧其他地區的經驗,例如南韓的首爾,在推行垃圾徵費後, 垃圾回收率在 15 年內由 29%上升至 66%;台北市實施垃圾徵費後, 回收率由 3%上升至 60%。垃圾徵費對減少家居垃圾、鼓勵回收,成 效非常顯著。

 

在垃圾徵費的問題上,特區政府是有先見之明,但可惜總是議而 不決,決而不行。事實上,日本、南韓、台灣都先後實行了固體廢物 徵費,並且卓有成效,大幅減低了人均廢物棄置量,但香港十多年來 就落實廢物徵費,仍然停留在討論階段。早在 2005 年,政府已提出 垃圾徵費的概念,2007 年進行了 3 個月的試驗計劃。在 2012 年,當 時的環境局局長邱騰華推出公眾諮詢,到 2013 年黃錦星局長再進行 第二階段諮詢,及至 2018 年 11 月行政會議通過將垃圾徵費的相關法 案提交立法會跟進。

 

我自己十分認同垃圾徵費的原則。香港是一個基建完善的城市, 大部分市民居於有管理公司管理的多層大廈內,相信只要做好回收的 配套,照顧一些管理欠佳的地方和貧窮人士的需要,我認為垃圾徵費 是切實可行的,並且可以帶動整個綠色產業的發展。

 

我在得到同事的支持下,在 2018 年曾擔任法案委員會的主席。 法 案 委員會進行了 16 次會議,聽取了不同團體的 意 見 , 並收集了 135 份意見書。在《條例草案》進入逐條審議的階段時,當時有不少 委員對《條例草案》有不同的憂慮,擔心《條例草案》通過後,可能 會影響到自己所代表的選民利益,對通過法例有所保留。政府當時作 出的回應又未能滿足部分委員的要求,令審議進度非常緩慢,趕不上 會期的底線,最後只能終止審議。有人批評議會不敢擇善固執,被民粹主義牽着走,作為主席,對這個結果確實感到無可奈可和失望,不 無遺憾。

 

幸好在 2020 年 10 月,立法會會期獲中央政府決定延任,法案委 員會得以重啟,繼續審議處理垃圾徵費,再次着手解決本港固體廢物 不斷增長的困局。考慮到個人的時間分配,我未能繼續擔任法案委員 會主席,但繼續參與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還好的是,隨着本屆立 法會延任,政府亦調整了立場,就議員的關注提出多項修訂和改善措 施,例如提供 12 至 18 個月的適應期,讓市民和持份者有時間習慣和 適應新的安排。在適應期後,政府亦承諾屆時會與議員商討,配合香 港經濟狀況,預留彈性,才落實真正的實施日期。另外,政府亦答應, 若然食肆可完善廚餘分類,將獲豁免收費。這些新意見均有助爭取議 員對《條例草案》的支持。

 

主席,垃圾徵費政策和立法一拖再拖,先後經歷了 4 屆政府。香 港人均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持續上升,垃圾徵費是政府整項減廢策略 中極其重要的一環,透過增加市民回收和減少製造垃圾的誘因,做到 源頭減廢。政府應盡早配合教育宣傳,協助市民了解垃圾徵費的流程, 在社區增加回收配套,令市民循序漸進,習慣將丟棄垃圾與金錢負擔 掛鈎,繼而改變拋垃圾的習慣。不過,就算這次《條例草案》獲得通 過,仍只是一個開始,政府仍然有大量工作要處理,配合法例的要求, 完善垃圾徵費的基建配套。以廚餘問題為例,香港每天產生 3 500 公 噸的廚餘,回收率只得 3.6%,雖然 2023 年會有新的廚餘中心建成, 但都只能處理 500 公噸。直到 2029 年,新的有機廢物預處理中心落 成後,處理廚餘的能力才可合共增至 1 000 公噸,仍然有 2 500 公噸 的差距,有待改善和處理。

 

主席,政府在應對都市固體廢物的工作上,擔當着政策領導、貫 徹落實和執法者的角色,固然是責無旁貸,但同時,社會各持份者, 包括政黨、企業、社會團體以至個人,也應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共 同努力,只要每人願意走出一小步,便能為香港的環境保護工作走出 一大步。隨着《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我亦很希望政府能夠多管齊下, 在其他環保減廢的工作上,例如環保教育、回收及循環再用等方面, 再加把勁、積極有為。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