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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物業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運作
27.03.2013

主席,首先,感謝梁美芬議員提出議案和數位議員提出修正案,讓大家有機會討論大廈管理的問題。主席,大廈管理看似瑣碎,但其實是影響着市民每天生活的民生大事。香港的大廈管理模式,其實是十分依賴一批熱心的義工,在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業主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等業主和居民組織,履行管理大廈或監督管理公司的職責。故此,政府如何加強對他們的支援和協助,是改善大廈管理的重要着力點。

 

就此,我有3點想提出:第一,大廈管理必須有法可依,故此我們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的法例和執行情況;第二,小業主必須求助有門,政府要加緊統籌服務,盡量為業主提供一站式的支援;第三,政府必須協助既無法團,亦無管理公司,以及無居民組織的“三無”大廈,加大力度提供協助。

 

多層大廈管理的法例,首先是離不開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大廈公契一般會列出多層大廈內業主所擁有的權利和責任。不少大廈的管理出現問題——特別是一些大型屋苑——也是出於大廈公契權責上的含糊不清,或是存在一些極不合理的不公平條款,令小業主要履行不必要的責任,或是無法行使應有的權利。

 

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有個別凌駕性條款,可取代個別公契內的不公平條款,但這些具凌駕性的範疇仍然十分有限,而《建築物管理條例》目前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正如有議員提到,有個別大業主通過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共地方業權份數,便可永遠享有大廈管理的主導權,令業主難以成立法團,從而無法更換收費不合理或管理不善的管理公司。想改善這些不合理的情況,應該是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主要方向。

 

另一點與《建築物管理條例》有關的便是法例的執行。現時有關大廈管理的訴訟,例如對公契的解釋、管理及維修費的爭議,以及公共地方的使用權等,皆可循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土地審裁處處理。可是,小額錢債審裁處所審理的申索是以5萬元為上限,而土地審裁處亦出現嚴重的個案積壓,我知道有些個案排期長達4個月以上。故此,新世紀論壇曾向政府提議成立專門處理與建築物管理相關的獨立審裁處,以更專門及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處理與大廈管理有關的糾紛,以減低與大廈管理相關的法律訴訟費用,並加強法例的執法效率。王國興議員和胡志偉議員在修正案中都有提及這要求。

 

主席,我想指出的第二點是“求助有門”的問題。多層大廈管理涉及的範圍和部門眾多,屋宇署管樓宇安全、土木工程拓展署管大廈斜坡、機電工程署管共用電力和電梯、消防處管防火、水務處管食水及食環署管衞生及大廈滲水問題。除了各區民政事務處外,房屋協會、市區重建局和廉政公署,亦分別會為業主提供大廈管理的諮詢服務。如果大廈沒有管理公司,聯絡及查詢管理問題的工作便只能由法團和小業主負責。有時基於業主對問題和條例認識不足,有時是個別部門的官僚問題,令小業主要經一輪到處奔走和查訪才能找到適切協助。我希望政府應該增撥資源,加強不同部門的協調,針對大廈的需要提供一站式的諮詢服務,讓小業主求助有門。

 

第三點是有關“三無”大廈的問題。對於一些無法團、無居民組織及無管理的“三無”大廈,引發的除了是大廈管理問題外,還有衞生、樓宇安全、消防安全及治安問題。消防處近日表示,會加緊巡查全港的“三無”大廈,防範花園街大火重現。我想提出的是,執法部門必須知道“三無”大廈的業主也是較弱勢和無助的一羣,除了向“三無”大廈提出執法的要求外,同時亦應該提供適當的協助,與居民一起解決他們面對的困難。此外,我知道民政事務處正為舊樓業主提供免費的樓宇管理顧問服務,我希望這些顧問服務也要加強與執法部門的協調和合作,讓“三無”大廈的業主可以得到真正和必要的支援。

 

主席,我支持原議案及各項修正案。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