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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衞資訊、新聞及網絡自由
06.06.2013

主席,香港是一個自由的社會,並且受到非常完善的法律保障。我相信香港的市民都認同這句話,亦對我們擁有的自由珍而重之,包括今天議案提到的資訊、新聞及網絡自由。這些自由,是文化藝術界朋友發揮創意的基石,是非常重要的,原議案的精神是值得支持的。但是,我認為部分同事的修正案和我所理解的事實有一定距離,所以,我對這些修正案有一定的保留。

 

例如,有修正案促請政府放棄任何秘密監察及控制網上輿論的行為,我感到十分不理解,亦難以舉出實際例子來證明秘密監察及控制輿論是存在的。本年年初,美國一項名為The State of the Internet的調查報告,表示香港的網絡速度為全球之冠,而且完全不存在內容審查,體現了網絡的自由。

 

事實上,香港網民可以輕易地在網上搜尋各式各樣的資訊,愛看甚麼就看甚麼,愛表達甚麼就隨意表達,從未有人投訴未能連結到某些網頁,更不會出現留言被刪除的情況。通過網上輿論發酵,一傳十,十傳百作為宣傳渠道的遊行示威之例子更是比比皆是。如果認為這些秘密監察、控制輿論真的存在,就必須舉出實質的例子,充分說明我們的網上言論正受威脅。

 

或許有人會嘗試以政府去年就《版權條例》的修訂為由,將條例包裝成干預網絡自由的惡法。平心而論,《版權條例》上一次修訂已經是7年前了,面對日新月異的侵權行為,現時的條例在保障知識產權方面明顯不足。其他國家很多早已針對數碼環境的變化,修訂了相關的版權法例,但我們仍然停滯不前。為了追上時代和科技發展,特別是有關網絡授權、規管及下載問題等部分的修訂尤其重要,保護創作和創作人的權益,也是業界所期望的。

 

有意見擔心衍生創作,即現時被稱為“二次創作”,會變成違法行為。我希望公眾能夠瞭解,去年提出的修訂絕非為了打擊創作或網絡自由,亦認同在保護版權和分享權之間應取得適當的平衡。必須強調的是,業界是十分珍惜創作及表達自由,這方面和網民所關注的是沒有分歧的。我也相信,大家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也是沒有爭議的。我促請政府能盡快再為修訂進行公眾諮詢,並將備受爭議的衍生創作——即俗稱的“二次創作”——納入諮詢範圍,盡快取得社會共識。

 

至於資訊自由方面,最近因為《公司條例》的修訂而開始受到公眾關注。事實上,一個地方有多大的資訊自由,很大程度是視乎政府有否把涉及公眾利益的資料公開。有些國家以資訊自由法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反觀香港只有推行了差不多20年,卻從未修訂、兼無法律約束力的《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換言之,市民並無法定權力獲取政府資料,政府亦無保留政府文件、書信、會議紀錄的法律責任。

 

的而且確,現時的《守則》有一些不清晰、不合理的地方,不同的政府部門或負責審批的人員如何詮釋《守則》內的條文,可謂無統一的標準,因人而異,實在有檢討的需要。然而,以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取代《守則》,亦同時具有爭議性。更何況申訴專員公署及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就此展開了研究,我認為現階段應該先待研究報告出爐,如現時的《守則》有不足之處,可進行公眾諮詢,進一步研究是否有修訂《守則》,甚至是立法的需要。

 

最後,就有關新聞自由的討論,有同事特別提到“無國界記者”最近公布的“2013年全球新聞自由指數”,指出香港的排名比去年下降4位。我嘗試多舉一個例子予大家參考,根據《經濟學人》所發表的Democracy Index 2012所顯示,全球的新聞自由狀況自2008年起,大多數呈現倒退趨勢。但是,從個別的評分來看,並以10分代表最自由,香港的得分與“無國界記者”的調查剛好相反,由2006年的6.03分稍微升 至2012年 的6.42分。誠然,有關干預新聞自由的問題並非香港獨有,就連美國也可能發生政府竊聽新聞機構的事件。

 

我之所以提出這些數據,並非要試圖反駁個別機構所做的調查的可信性,而是希望表達每個調查都有其計算方法。的確,近年政府以至警方在處理個別事件問題上,亦有不足的地方,以致受到新聞工作者的批評。所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我認為這些批評都是值得當局聽取和汲取經驗的,改善往後的採訪安排。

 

主席,我同意莫乃光議員的原議案的說法,資訊自由流通是香港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是相輔相成、唇齒相依的。所以,我支持原議案,但會對其他修正案有所保留,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