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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殘疾人士的需要
27.11.2013

主席,我首先感謝梁耀忠議員今天提出這項很有意義的議案。

 

主席,雖然《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已經在香港生效若干年,但過去有很多關注團體皆認為《公約》未有落實框架,在政策上有不少尚待改善的地方。

 

《公約》的宗旨是確保所有殘疾人士充分和平等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令他們不會因為身體上的限制而構成他們融入社會的障礙。所以,我希望政府的政策不要單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尊重殘疾人士權利的角度,審視他們需要的支援措施,讓他們無論在日常生活及工作等方面,均能提升參與和享有平等的機會,從方方面面協助他們融入主流社會,不要讓殘疾人士“輸在起跑線上”。

 

今天的原議案要求政府在醫療、教育、福利、就業及交通等範疇完善現行政策。我認為方向是正確的,但我想特別從文化、體育的角度,表達殘疾人士所面對的困難。

 

事實上,《公約》第三十條表明,締約國認同殘疾人士有權參與各項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活動。可惜的是,從文化的角度而言,香港目前仍然欠缺一套完整的文化政策措施,支援殘疾人士參與文化藝術活動。聽音樂會、看話劇、繪畫、跳舞等活動對於一般人而言,可能是一件很簡單而普通的事,但殘疾人士又能否一如正常人般有享受和參與文化藝術的機會呢?我相信答案並非完全沒有,但肯定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以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為例,簡單如如何購買門券、如何乘車到達場館、如何通過口述影像或視形傳譯觀賞作品等,均是殘疾人士需要考慮的事情。但是,現時硬件設施的運作卻未必完全達到無障礙政策所訂的要求,窒礙了他們參與的權利。

 

因此,我認為,政府應該在興建中的西九文化區落實通達政策,並提升現有場館的硬件配套,例如在改善場館設計、門票販售窗口和座位設計之外,也要在可行的情況下,讓他們可以無障礙地欣賞文化藝術活動,例如配備字幕、手語、口述影像、觸感圖等,在視覺、聽覺及觸覺方面作出適當的配合。

 

再看看展能藝術家及共融藝術團體(“藝團”)的情況。在現行的政策下,展能藝術被政府視為小眾,共融藝團要與其他藝團在同一原則和標準下競逐資源,很難得到恆常資助,令他們只能靠個別項目申請資助或籌款支撐運作。

 

我個人認為,展能藝術旨在讓殘疾人士通過適當的栽培,從而建立自信。因此,我們不應將殘疾人士的基本需要變為一種競爭機制。反而,政府要制訂共融藝術發展的策略,改變“件頭式”的資助模式,增撥資源,提供專項撥款,給予參與者和共融藝團恆常及適當的支援,例如提供練習場所,令殘疾人士可以平等地參與藝術。

 

從參與體育活動的角度而言,讓殘疾人士無障礙地參與運動,只是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不過,政府當局在這方面的支援仍然不足夠,一般體育、康樂場地也未必能夠符合他們的需要。例如,最近新落成的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將繳費處由原來的地面遷到平台,泳客要步 行4層樓梯才能到平台繳費處,對有泳障問題的泳客構成極大不便。這些經驗,是我們必須吸收和避免的。

 

我在此促請政府完善康樂體育場地設施,特別是在規劃未來的啟德體育場館時不要遺忘殘疾人士的需要,配置適合他們使用的運動設施,以達致社會共融,鼓勵殘疾人士多參與運動。

 

至於有關支援殘疾人士的精英體育政策方面,場地和資源方面的協助將會是我們的重點。在這方面,我建議政府在現存的體育場地升級設施,配合需要,以及鼓勵民間團體(例如私人體育會所)為殘疾人士體育會提供訓練場地。此外,政府亦需要加強經濟支援及考慮向贊助殘疾人士體育會和文化團體的企業提供慈善捐助的稅務優惠,為體育會帶來新資源。

 

主席,我相信殘疾人士需要的不止同情、憐憫,還需要尊重和平等參與的機會。故此,我促請政府在福利角度以外,嘗試理解並在政策上配合殘疾人士在文化、藝術及體育方面的追求。

 

最後,我想就原議案的內容作少許回應。原議案建議訂立就業配額制度,並以2%為目標。雖然我原則上不反對這項建議,但我不明白“以2%為目標”的理據為何。據政府的資料顯示,現時殘疾人士僱員已佔整體公務員人數2%。在可行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將比例進一步提高,而並非只限於2%。因此,我認為這比例應該經過謹慎的研究才提出。

 

此外,我亦關注到中小型企業可能沒有額外資源完善硬件配套,方便殘疾僱員。故此,我們應該從鼓勵的角度出發,提供誘因,而重點的對象應該鎖定於有一定僱員數目的大型企業。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