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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低收入補貼制度
05.12.2013

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馮檢基議員提出了一項非常值得討論的議題。早前,政府為本港制訂醞釀已久的貧窮線,以家庭入息中位數的50%為界,作為制訂扶貧措施的依據。以此推算,本港的貧窮人數高達118萬多人,即每6名港人中便有一名窮人,而長者及兒童貧窮的情況更差,這兩個組別的貧窮比率大約為3:1,遠高於整體的5:1,顯示貧窮問題相當嚴重。

 

政府過往認為只要將經濟這塊餅造大,憑着當中的滴漏效應,便可以改善貧窮人口的生活。但過往的經驗和數據顯示,即使是在經濟暢旺時,低下階層仍然分享不到應有的成果。雖然工資有所增長,但物價不斷上升,特別是私人樓宇的租金,呎價直逼豪宅水平,生活非常困難。故此,本屆政府一改前朝迴避的態度,既成立了扶貧委員會,又劃定了貧窮線,足見當局在處理貧窮問題上是較為積極的。

 

雖然,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多次強調貧窮線不是扶貧線,但對於市民而言,特別是生活於水深火熱中的貧窮戶,他們不可能對貧窮線沒有期望。我認為,政府既然制訂了貧窮線,就應該有相應的政策,否則劃線的意義不大,甚至會淪為一條沒有實質作用的“裝飾線”。

 

因此,貧窮線應是政府用來量度貧窮情況、提供數據基礎、制訂政策以至評估政策成效的客觀指標,改變以往未能準確反映貧窮人口實況的流弊,讓日後的扶貧措施更到位、更能準確對準問題的癥結,對症下藥。

 

代理主席,貧窮線已定,下一步要考慮的是如何做好扶貧工作。大家都明白,資源不是無窮無盡的,若要扶貧,就得先界定哪些人需要幫助、如何提供幫助、在哪些範疇提供幫助、如何幫助隱蔽貧窮、如何確保措施的可持續性等,當中涉及很多需要討論的問題,需要社會尋求共識。我想特別強調的一點是,扶貧工作不能只是簡單地把錢派出去,而是要確保社會資源用在最有需要的人身上。例如過去曾經有幾年,政府年年“派糖”,但貧窮人口不減反增,“越扶越貧”,反映有關措施只能紓困,卻無法滅貧,未能達到扶貧的效果之餘,亦未能發揮公帑的最大效益。

 

原議案提出設立低收入補貼制度,我對此是支持的。我認為有關的補貼制度需要有針對性,確保受助者能真正受惠。就此,我想特別以貧窮兒童參與文化康樂活動的情況為例,說明針對性援助的重要性。

 

較早前,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訪問了近200個貧窮家庭,發現當中有三成多的家庭沒有為子女安排任何暑期活動,而最主要的原因是“費用太貴”或“家庭沒有錢”。我近日亦聽到一些學校反映類似的情況,一些貧窮學生想學習打網球,雖然學校可以提供球拍,但卻因為家中沒有餘錢為他們購置合適的運動鞋而被迫放棄。

 

代理主席,我相信大家不會否定貧窮兒童也有參與文化和康樂活動的權利。讓兒童享受課外活動、投入體育活動,應該是童年階段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只是因為經濟原因,而令貧窮兒童失去參與康樂文化活動的機會,讓他們輸在起跑線上,是十分可惜的。但是,如果我們對貧窮家庭每月提供一筆過的補貼,家長很大機會會將金錢用於日常生活或食用開支上。即使家長願意分配一部分補貼予子女,很多時也會優先放在子女的教育上。故此,一筆過的補貼未必能照顧到貧窮兒童的需要,也說明了針對性援助的重要。我認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志願機構應可針對一批貧困兒童,提供更多康樂文化活動,避免他們因經濟原因而失去參與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

 

當然,專項援助的項目不宜太多,以免令行政成本大增,拖低政策的效益。同時,亦要有相應的政策,提高受助者在社會向上流動的機會,以脫離社會安全網、脫離貧窮為長遠目標,才是治本之道。

 

代理主席,最後,我想就一些修正案作出回應。有同事提到,要為收入稍高於貧窮線的家庭提供補貼,我認為這樣做會牽涉到要界定哪些人需要社會的幫助,以及牽涉到相對貧窮的概念。我相信對於我們應否只協助活在貧窮線或以下的人,還是連一部分活在貧窮線以上的人也需協助的問題,社會需要有較多的討論空間。此外,有同事提出,申領補貼的過程只需通過簡單的經濟審查,甚至是不設資產審查,我認為是不太適當的,原因是合理的審查是一個把關制度,確保公帑用得其所,只要不是過分嚴苛,也是對納稅人負責任及公平的做法。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