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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26.03.2014

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當局對《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修正案。

 

正如政府當局指出,由於過往的長洲及坪洲街坊代表選舉並無法定基礎,只能依循行政安排辦事,以致當局在處理和這兩項選舉有關的事宜時,遇到不少困難。為完善這兩項選舉的安排,將選舉合法化是適合而理所當然的做法,而新法例同時亦可以賦予當選代表法定的地位,服務社區、服務街坊。

 

代理主席,在《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有兩個問題是較受持份者和委員關注的。第一,是否應將長洲及坪洲分成若干選區,以取代現時沿用的單一選區;以及第二,是否應以其他選舉制度(例如“一人一票”)取代現時沿用的“全票制”。

 

對於第一點,我認為是較難落實的。根據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長洲及坪洲分別約有8 600名及3 100名街坊代表選民,在上一次長洲及坪洲街坊代表選舉中,分別只有2 505人及1 745人投票,投票率分別是29%及57%。由於選民人數少,投票率又不高,如果硬將兩項選舉劃分成若干個小選區,每區的選民數目便會更少,屆時候選人只需要取得很少的票數便能當選,造成認受性低的問題。而且,長洲及坪洲皆是獨立離島,居民所面對的問題及關注的事項大同小異,不見得島內有很大的獨特性和差異性,必須再劃分為不同小區。因此,我傾向認同維持現時單一選區的做法。

 

至於第二點關注,即放棄“全票制”而改用其他選舉制度,亦會引起上述問題。所以,我認為在現階段沒有很充分的理由或原因,改變行之有效的單一選區制或投票方式。

 

何俊仁議員提出的修正案,限定在長洲或坪洲每次選舉中每名選民可投選的候選人數目,不得多於有關墟鎮選舉中須選出的街坊代表席位數目的某個百分比。我理解何議員的原意,是希望改善該投票制度,但我亦注意到,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階段中,有較多持份者贊成保留現有安排,即選民可在長洲和坪洲的街坊代表選舉中分別選出最多39名及17名代表。既然經諮詢後得出的結果是希望保留現狀,我認為持份者的意見是需要尊重的。當然,不同的選舉方式皆有其利弊,任何選舉方式日後仍有探討的空間。

 

在尊重多數持份者的意見,以及考慮到當局只是希望透過這次立法的契機,給予兩項選舉一個法定基礎的前提下,我會支持政府當局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