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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13.04.2017
主席,香港土地寸金尺土。多年以來,房屋供不應求,樓宇價格飆升,小市民要置業安居,已經不容易。事實上,陽宅價格高企,陰宅也不遑多讓。公營骨灰龕位供應有限,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的 8 個公眾骨灰安置所(俗稱"龕場"),提供約 21 萬個的公眾龕位基本上已全部配售,只餘小量供市民申請。輪候公營龕位就如同輪候公共房屋一樣,苦候多年,先人才有望得到一個龕位安放。

雖然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永會")及一些宗教團體管理的墳場也有提供龕位予公眾申請,但同樣亦是差不多已全數配售。在公營龕位不足,供求失衡的情況下,私營龕位市場有價有市。一個私營龕位售價少則十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風水好位甚至聽過可以達天價過百萬元,普通市民根本難以負擔。

因為私營龕位市場潛在利益龐大,私營龕場紛紛湧現,由於欠缺規管,私營龕場處於"無皇管"的狀態,很多都是違規經營,有些違反地契,有些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更有些是位處民居,這不單對附近居民造成很大的滋擾,對購買這些龕位的市民也是毫無保障。因此,政府立法規管私營龕場的營運是有必要的,我非常支持,這亦是普遍市民的期望。

將私營龕場納入規管,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政策改變。如何在規範化的過程中,盡量減少對市民的影響,減低市民的憂慮,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工作。事實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即將於立法會審議,完成立法程序後,不少市民擔心立法後會出現18個月的真空期,沒有龕位出售,而急於購買龕位。另一方面,也有業界人士估計,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全港半數私營龕場將會因不符合發牌條件而遭取締,大約20萬至30萬個龕位因而受影響,而可能需要重置。固然,最終受影響的龕位數目,仍有待日後條例落實後方能確實。但是,對於一些已經將先人骨灰安放在私營龕場的市民來說,難免會非常擔憂,究竟安放先人骨灰的龕場能否獲得發牌;如果不獲發牌,先人的骨灰又可如何重新安置;在現時龕位緊絀的情況下,他們又能否順利為先人尋找到新龕位,新龕位的價錢會否水漲船高而令他們無法負擔。這些憂慮是完全有道理的。

政府已經表示在未來數年會持續增加公營龕位的供應,預計至2021年最少有13萬公營龕位可供配售。華永會和宗教團體管理的墳場在未來3年亦會有約60 000個龕位供應,而食環署在未來兩年亦會提供大約65 000個暫存骨灰位。
然而,有別於住宅居所,龕位的需求只會不斷累積,而極少會出現流轉。根據統計,香港每年的死亡人數大約為4萬多人,當中九成都是選擇火葬。因此,社會每年對龕位的需求仍然為數不少,如果再加上因私營龕場不獲發牌而需要重置的龕位,新增的公營龕位數目能否滿足這些需求,確實令人憂慮。

我也明白,政府在過去數年相當努力地物色合適的地方興建新的龕場。但是,龕場對於社區而言,始終是一種典型的"不要在我後院"、有需要但不受歡迎的設施,每個人均有需要,但沒有人想這設施出現在自己身邊。要如前任特首曾蔭權先生所言,18區區議會均要覓地興建龕場,無疑是主觀的願望,要實現是完全不容易。

當然,政府近年積極推行綠色殯葬,鼓勵市民在紀念花園或海上撒灰,作為處理先人骨灰的方式。這方面的工作,我亦相當支持,這樣做對緩解社會骨灰龕的需求也有幫助。但是,畢竟要改變市民既有的風俗習慣並不容易,移風易俗是一項長 時間的工作,在短中期而言,社會對龕位的需求仍然會持續增加。因此,綠色殯葬的推廣固然需要加強,但加建龕位的工作也不能懈怠,希望政府能夠繼續平衡各方意見,覓尋適合的土地,增加龕位的供應,滿足社會對龕位的持續需求。

主席,今次的《條例草案》,原本應該在上一屆的立法會進行審議,但因在審議《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時遇到漫長的"拉布",令2014年《條例草案》未能在去屆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而需在今屆立法會重新啟動立法程序,虛耗了時間和資源。今次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與上屆提交立法會的 2014 年《條例草案》大同小異,納入了上屆已經達到共識的修正案,以及作出一些技術性的修訂。在今屆法案委員會審議的過程中,政府也接納了一些委員提出的意見,作出了修正。因此,政府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是會支持的,亦希望《條例草案》能夠盡快獲得通過,將私營龕場的運作納入正軌。立法之後,我們亦需要就條例的實施情況,及時檢討成效,作進一步的完善。

主席,有些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建議擴大 "親屬"或"相關人士"的定義,將之包括在香港以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我想指出,承認同性婚姻與否在社會仍然存在重大的爭議,未能取得共識。我認為,應在這議題取得社會共識後,才一次過對全香港的相關法例進行修訂,而不應該在個別的法案中提出修訂,這會令香港的法例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政府亦在《條例草案》中加入"相關人士"為"訂明申索人"的類別,其實已經照顧了有關人士的需要,因此我不會支持這些議員同事提出的相關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支持二讀《條例草案》,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