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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_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
02.06.2021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民政事務局與教育局於二○一七至二○一八學年起合作推行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開放計劃)。為鼓勵學校參與該計劃,開放學校設施予體育團體舉辦體育活動的學校會獲提供額外津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i)上學年及(ii)本學年(截至上月三十一日),在開放計劃下舉行的體育活動的詳情為何(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
 
學年:_________
 
體育團體
名稱
學校名稱
(地區)
活動數目 運動項目 租用的
學校設施
參與活動
人次
           
           
總數: 總數: 總數: 總數: 總數: 總數:
 
(二)有何措施鼓勵更多學校和體育團體參與開放計劃;
 
(三)鑑於在開放計劃下把學校設施租借給體育團體的學校,可申請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主要基金)下的(i)「建設工程計劃」資助及(ii)「特別計劃」資助,過去兩個學年,分別有多少間學校就該兩項資助的申請獲批,以及每間學校獲批的資助額為何;
  
(四)上學年及本學年,分別有多少項擬在開放計劃下舉行的體育活動因疫情關係而取消;該等活動是否獲准順延至另一時段或下一學年舉行,以及有關的學校須否把在該計劃下獲提供的部分/全部額外津貼退還當局;
 
(五)當局是否准許在學校局部恢復面授課堂期間舉行開放計劃下的體育活動;如否,當局在何種情況或條件下才准許該等活動進行;
 
(六)現時有多少個體育團體符合資格參與開放計劃;當局會否擴大該等團體的名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參加開放計劃的體育團體須自行為其將在學校舉辦的體育活動投購提供足夠保障的保險(包括第三者風險保險),當局會否重新考慮為該等體育團體統一購買所需保險,或為它們提供保險津貼,以增加體育團體參與該計劃的誘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教育局與民政事務局(民政局)在二○一七/一八學年開始推行「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計劃),鼓勵學校開放設施,並藉以提升學校體育風氣。計劃鼓勵體育團體在學校舉辦體育活動,為學生提供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鼓勵學生養成良好運動習慣。
 
  計劃亦向學校提供經濟誘因,以鼓勵學校開放設施。如學校在計劃下將設施租借予體育團體,除了可收取租金,亦可獲教育局和民政局發放上限為13萬元的額外津貼,以支付因開放學校設施而衍生的開支。
 
  為協助學校建立體育文化和增加學生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使用學校設施的體育團體須為每項體育活動預留四分之一的名額,供該校符合資格(如有)的學生、教師及/或家長優先報名。
 
  計劃自推出以來,受體育界和學校歡迎。
 
  就馬逢國議員對開放計劃的提問,經諮詢教育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二○學年及二○二○/二一學年開放計劃下舉行的活動詳情,請見附件。
 
(二)自計劃推出以來,教育局和民政局在每個學年完結時,均會收集參與學校及體育團體的意見,就計劃作出檢討,並按需要推出相應的優化措施,藉以吸引更多學校和體育團體參與開放計劃。已推行的優化措施包括:
 
  • 在二○一八/一九學年,把計劃由公營學校擴展至直接資助學校;增加參與計劃的學校可獲的津貼上限,由每學年八萬元增至13萬元;以及擴大合資格的體育團體名單;
 
  • 在二○一九/二○學年,以試驗形式容許具有在學校及社區舉辦體育活動的能力、經驗和往績的非牟利機構參與開放計劃;同時,容許參與計劃的學校向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基金)下的「特別計劃」申請資助,以興建或提升該校的體育設施,或購買體育器材。
 
  • 由二○二○/二一學年起,容許參與開放計劃的學校向基金下的「建設工程計劃」申請資助,以興建新的體育設施;發放給學校的津貼的用途亦予以放寬,參與學校除了可以就獲批的體育活動繼續運用津貼招聘額外人手、加強保安措施、支付額外水電開支及進行緊急小型維修工程外,亦可用以更換或添置所需器材或設備。

(三)過去兩年,共有12間參與計劃的學校向基金的「特別計劃」或「建設工程計劃」提出資助申請。其中七間學校的申請獲批,所獲的資助金額平均為232萬元。

(四)在二○一九/二○學年,計劃下一共有143項體育活動因社會事件和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等原因取消。至於二○二○/二一學年(截至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則有23項體育活動因疫情關係取消,其餘受影響的活動將順延至本學年餘下時間或暑假補辦。

  若獲批的活動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而取消,體育團體可與相關學校商討重新安排活動至該學年的另一時段舉行。如有部分受影響的活動未能於同一學年內重新安排,學校須把截至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即學年的最後一天)仍未使用的津貼餘款退還予教育局。

(五)當疫情漸趨穩定,體育團體可以舉辦計劃下的活動,活動期間必須遵守法例規定的防疫及社交距離措施。

(六)現時,合資格參與計劃的團體包括獲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的體育總會和其屬會會員、地區體育會、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資助的體育團體,以及其他具有在學校及社區舉辦體育活動的能力、經驗和往績的非牟利機構。

  正如第(三)部分的回覆中指出,我們已於二○一九/二○學年起將可以參與計劃的團體擴闊至具有在學校及社區舉辦體育活動的能力、經驗和往績的非牟利機構。我們暫時未有計劃進一步擴闊合資格團體的範圍。

(七)透過開放計劃租用學校設施的體育團體必須為使用學校設施自行購買足夠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並適當地將學校列為受保人之一,確保學校人員、財物及設施等獲得足夠的保障。由於體育團體所舉辦的活動之規模、運動項目、風險及參加者人數不一,而租用的學校設施亦有所不同,故由體育團體因應個別活動性質,自行投購合適的保險是較為穩妥及可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