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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保健食品 保障市民健康
26.12.2012

保健食品近年發展迅速,由於產品成份看似天然,市民都沒有太大的戒心,但是產品能否達到聲稱的功效,則無從稽考。

在成份方面,保健食品若不含中、西藥,是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監管。惟條例只訂明,製造商有責任確保其產品適宜食用,簡單來說,就是「食唔死人」便可。在宣傳方面,保健食品的廣告只受寬鬆的《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規管。

 

新論壇的調查發現,在200個保健食品廣告中,有22%不乎合《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規管;另有40%沒有提供科學驗證等數據,有誤導消費者之嫌。至於廣告的表達手法,更是層出不窮,例如以新聞報導形式作包裝,讓人難以分清是廣告還是新聞報導。調查亦挑選了一份新聞報導式的廣告,要求受訪者辨別,結果只有55%能作正確的判斷。足見現時寬鬆的制度,令市民容易混淆。

作為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在選購保健食品前,逐一驗證其成份、功效及安全性,只能靠政府的把關。可是,衛生署及食物安全中心均沒有對保健食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產品的營養聲稱更是不受監管。政府的監管如此粗疏、被動,尤如將市民的健康當作賭注。

為了讓監管能追上行業的步伐,政府應對保健食品進行更嚴格的檢測、規管。長遠而言,更應考慮以全面的保健食品法例,取代《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令保健食品需要經過註冊、審批等程序,才推出市面,保障市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