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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日報專欄 - 非全職運動員應獲特許缺勤
17.01.2018

117日都市日報專欄

 

非全職運動員應獲特許缺勤


 


立法會最近有質詢指,有非全職運動員不獲其資助機構僱主批准他特許缺勤,以代表香港參加一項在內地舉行的體育賽事,無奈放取自身的年假以便出賽。

 

事實上,作為非全職運動員,日常除了上班下班外,在假日及閒暇時間,還要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參與訓練。而每當遇上本地或是海外的大型賽事,往往需要申請多天假期為比賽作準備及參賽。雖然,按《公務員事務條例》,若公務員獲選為代表香港出席全國性或國際性體育賽事,或須參加賽前訓練,可獲酌情特許其在任何十二個月內缺勤不超過十四天,而有關的特許缺勤也不會算作假期。然而,特許缺勤只適用於公務員,其他政府機構並非硬性推行,更遑論私人機構會否為非全職運動員設立這個制度。

 

非全職運動員為了繼續實踐其理想,奔走於運動和事業之間,也為香港在不同體育賽事上爭取殊榮,付出不少的努力。因此,政府應採取措施,盡量給予非全職運動員方便,而不是要求運動員使用僅有的年假,代表香港參與大型體育賽事。

 

就此,政府應考慮多向僱主宣傳,鼓勵他們仿效公務員制度,設立特許缺勤的機制。政府可考慮成立基金,交由港協暨奧委會執行,讓出賽運動員代僱主申請資助,以提供誘因鼓勵僱主給予特別假期,方便非全職運動員出外比賽及集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