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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特首收禮的先決問題
19.11.2015

規管特首收禮的先決問題

近年香港多名上屆政府管治高官涉及貪腐案件,激起公眾關注現有法例未規管特首操守問題。有議員建議把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 8 條,使特首非法收受禮物及利益受到法例監管。這其實並非新生事物,不過如何落實,並符合《基本法》規定,才是當中的問題。

回歸18年來《防賄條例》只曾稍作修訂,第38 條始終無法適用於特首身上,而前兩任特首亦未有根除這些不合理制度。特首梁振英2012年競選承諾任內修改《防賄條例》,但至今卻仍未有提交草案。究其原因,是當中涉及憲制問題。要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首要理解及遵從中央與特區的憲制關係,既要符合憲制秩序,更要解決監督特首防賄防貪的權力來源問題,關鍵是界定「誰是特首的直屬上級」?如未能釐清特首與中央的上下從屬對象,就難以進一步探討如何執行《防賄條例》第38 條的具體執行問題。

按照《基本法》,特首由中央政府委任,歷任特首均由國務院總理親自簽署國務院令任命,總理更負責監督特首的工作表現,充分體現了總理與特首的上下級從屬關係。但在一國兩制之下,是否能由總理親自監督規管特首收受利益呢?抑或必須透過授權方式,由其他人代為執行?李國能法官的檢討委員會建議成立的監督委員會,充當監督代理人,是一個可考慮的安排,但建議未能解決委員會的權力來源及委員會向誰負責的問題。假若這個委員會由國務院通過行政命令授權,或可解決權力來源問題,但如何負責又該如何界定?


政府應就監督特首及落實制度安排早日與中央展開商討,並定期向立法會及公眾交代工作進展,提高透明度,讓公眾知悉何時可達成共識,才能符合公衆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