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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迫切性
11.02.2016

通過<<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迫切性

最近的立法會會議仍然是緩慢地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中間還經歷了4次流會,浪費了不少會議時間。部份同事質疑草案沒有迫切性,筆者絕對不能認同。

其實,版權條例的修訂,已經討論了整整10年,我們到底要延後多久呢?是否要等到創意產業全面破產,我們才能說是迫切的議題呢?國際社會為了應對數碼的新環境,早在1996年已經簽訂了一個國際公約,去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就傳播權的內容。香港是目前95個簽約國及地區之中,唯一一個尚未履行國際義務進行立法的地方,這個是不是一個迫切的需要?

 

今次法案的爭議,源於是否接納三個有關公平使用、合約凌架性及用家衍生內容的修正案。支持修正案的議員指,全世界不少國家已經納入了三個修正,香港也應採納,但這個說法並不公道。以公平使用為例,現時只有少數國家納入,而且他們在納入的時候,還附有很多的條文規定,去保障版權持有人,也有很多補償的機制。但是提出這個修正案的同事,就沒有講這一部份。而用家衍生內容,目前只有加拿大應用了。至於合約凌駕性,也只有英國使用了不夠兩年。這些提出來的修正案才是真真正正的沒有迫切性,才是沒有必要在這個時候,在很大爭議的情況下,要延長這個討論,去阻延整條法例的通過。

 

過去十年,我們的文化及創意產業不單不像鄰近的地方不斷發展,反而在電影、音樂、動漫業的本地製作及收入都下降了。再拖下去,我們的文化及創意產業在亞洲區會顯得更無力競爭。我們要如何面對現時業界超過70萬僱員?又如吸引更多年青人?又怎樣為他們打造將來能夠在這個行業裏發揮的空間?